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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的补充通知


达市人社办发〔2012〕290号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推荐条件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市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属学校(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57号)、《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办发〔200529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严格按照川人办发〔200557号和川人办发〔2005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认定核准的岗位,结合其任教层次申报评审。认定岗位与其实际任教层次不一致的,不得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严禁学校、单位之间岗位挪用、挤占,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达州市教育系统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教人〔2011136)规定执行。

三、小学(含幼儿园、电教、教研部门)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必须取得达州市市级骨干教师结业证书或市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称号。

四、从201281日起,任职年限的计算从聘任之日起至报送材料当年的1231止。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教育局

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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